党费收交规定
党费收交规定
一、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,是《党章》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,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重要标志。
二、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: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基础工资、工龄工资、津贴;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、奖金;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、奖金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)和活的部分(津贴、奖金)。
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、奖金,是指年功性津贴、地区性津贴、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。(摘自中组部组通字[1998]2号文件)
三、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: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下、401元至600元、601元至800元、801元(税后)至1500元、1501元以上(税后)者,分别交纳月工资:0.5%、1%、1.5%、2%、3%。
四、党员按月交纳党费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支部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、预交或补交,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五、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六、党费由专人管理,建立专帐,收交情况每年由支部向党员公布一次。
七、党支部按季度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,第四季度缴费人须在